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28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明确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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