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23-11-23 生效日期:2022-03-02 |
分类:财经法规 时效: |
有效范围:全文有效 |
出台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号:国卫财务发[2022]9号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卫生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查自纠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解决目前行业内部审计存在问题,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我委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系统认真贯彻《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不断提升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为事业发展提供了监督保障。但从全系统看,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被弱化、虚化、边缘化,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不充分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及有关部门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各单位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和保障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讨论决定单位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审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置总审计师协助领导审计工作,协助领导审计工作的同志不得同时分管财务、资产、采购、基本建设、内部控制建立或实施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二、推动内审机构建设
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的重要性。符合《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应当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要根据机构编制相关规定,按程序推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齐配强内部审计人员。
三、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各单位要积极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工作的协调联动。要健全审计计划会商机制,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与干部监督、巡视巡察等工作计划有机衔接。要健全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机制,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移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单位,对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要予以支持配合。
四、聚焦审计监督职责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主责主业,坚持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本单位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合同归口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或实施、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管理、采购或招投标评审(不包括审计服务采购评审)等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要坚持依法依规审计,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要充分发挥“离得近”“看得清”优势,聚焦关键业务和重点环节,着力揭示经济运行风险隐患。要推进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审计,积极推动实施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大型医用设备绩效审计和医用耗材、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合同管理等专项审计。
五、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审计项目全流程质量管理,全面落实《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重点做好方案编制、审计过程实施、发现问题定性、报告撰写与复核、底稿资料归档等环节质量控制,提升内部审计规范化水平,切实防范审计风险。在审计资源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要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事前履行内部批准程序、明确委托协议内容,事中加强组织管理、保密管理和质量控制,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成果前探索开展审计质量评价。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不得将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不得独立开展外部调查或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掘优秀内部审计项目,加强示范引领和交流互鉴,探索编制重点领域专项审计标准化操作规程。
六、建立整改长效机制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对审计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要健全清单管理机制,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将审计整改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形成任务清单、整改清单。要对审计发现问题分类施策推动整改,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等要求采取不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七、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各单位要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订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属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完成整改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要健全审计整改约谈和问责机制,明确应当约谈或问责的具体情形。
八、着力推动科技强审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强审的重要指示精神,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消除信息孤岛。各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查阅财务、资产、采购、医疗、后勤等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提供条件,探索建设集成化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并与其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坚持以用为本开展数据分析,促进审计工作从现场审计为主向后台数据分析和现场审计并重转变,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着力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风险感知预警。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数据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鼓励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高端(领军)人才培养等后续教育,以及审计、会计、法律、信息技术、卫生经济、卫生健康事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内部审计干部要转变审计思路,既要善于发现具体违规问题,也要善于发现系统性、机制性问题,更要注重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十、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推动医药卫生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查自纠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对卫生健康行业发展政策、资金和项目的研究,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提高审计工作的前瞻性和建设性。各单位要多措并举提高内审工作水平,扎实做好审计整改,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围绕监督主责主业履职尽责,加强对属管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形成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合力,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监督保障。
修正:
《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4 来源:财务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及有关部门规章,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卫财务发〔2022〕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引导和规范医药卫生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查自纠。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党和国家修改公布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新的遵循。
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升了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但各地各单位内部审计还存在被弱化、虚化、边缘化,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不充分,机构人员配置不齐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意见》采取干条形式行文,共10条。
第一至三条围绕加强党的领导提出措施。明确细化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从单位领导班子层面保障审计独立性。强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设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监督计划会商、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等机制。
第四至七条围绕加强审计监督,提出重监督、提质量、强运用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的业务领域和应当开展的审计项目,解决内部审计“干什么”的问题。二是聚焦审计质量,就自主审计项目和委托审计项目提出要求,细化质量控制环节和内容,解决“怎么干”的问题。三是分别对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提出要求,促进各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解决“怎么用”的问题。考虑到我委制定了审计整改管理办法,《意见》仅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八至十条围绕健全长效机制提出措施。强调信息技术对审计的促进作用,推进科技强审。明确审计干部队伍建设目标,要求转变审计思路。对各地各单位提出落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