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网、重庆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12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一起来看看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梳理了一些高频问题,为大家解答。
问:本年度1月1日起实施,那么前八个月是参照既往专项扣除标准实施吗,会返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还没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 怎么办?
答: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还没有填报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问:已经申报,标准提高了,如何修改?
答:据税务总局解读,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问:配偶父母算不算赡养范围之内?
答:据税务总局解读,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问:此前已填报的扣除是否需要另外修改?
答:据税务总局解读,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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