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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25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及条件、评价内容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要求及条件、评价内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23〕6号,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报要求


1.申报准备。申报人员应于申报前,登录浙江会计之家(宁波地区申报人员为宁波会计之窗)查询本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不准确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


2.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应于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须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个人信息,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的材料。申报人员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员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上传管理服务平台。


3.申报地规定。申报人员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人事、社保、劳动关系三者不一致的,向社保参保地财政部门申报。


4.申报材料要求。按照《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上传相关材料。


三、相关时间要求



四、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本单位主要公共场所或内网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向本单位人员开放查阅。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方可予以推荐。


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退回后,申报人员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的,其所在单位应将修改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网上申报流程。再次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有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受理的财政部门书面反馈查实情况。


经单位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管理服务平台填写公示情况(包括公示方式、公示起止日期)和审核意见。


五、市县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要求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受理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逐级提交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需补齐补正的具体事项。申报人员应当在管理服务平台提示的期限内提交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规定要求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省级联审复核要求


省财政厅组织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各市、县(市、区)提交的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集中联审复核。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指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人员参加联审复核。联审复核情况将予以内部通报。


七、其他事项说明及要求


申报人员、用人单位账号为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由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自行注册。财政部门账号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分配。申报人员个人用户操作手册、用人单位及财政部门网上审核操作手册可在管理服务平台下载。


在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事业(或企业)编制人员,还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中央或外省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须向省人力社保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以分公司名义申报的,须由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


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还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


八、评前公示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将复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


九、评审结果公示及确认


评审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公布具有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十、证书打印


获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依次点击“部门服务—省人力社保厅—按事项类型—公共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或直接搜索“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不颁发证书。


十一、电子票据获取


申报人员缴费成功后,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获取电子票据:


1.短信短链接。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会收到“浙江公共支付”发送的短信。打开短信,点击短链接,跳转至“非税和票据公共服务平台”,通过页面下方“发送到邮箱”或“电子票据下载”获取电子票据。


2.“浙里办”APP。登录“浙里办”APP,依次点击“我的”—“我的票据”,查询到相应票据,点击该票据,通过页面“票据图片下载”或点击“更多”—“发送到邮箱”获取电子票据。


3.支付宝、微信小程序。搜索“浙江票据”公众号,点击“浙里办票”,验证身份后,查询到相应票据,点击该票据,通过页面“票据图片下载”或点击“更多”—“发送到邮箱”获取电子票据。


十二、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收到12333短信提示后,登录管理服务平台缴纳评审费用,未按规定缴费的视同放弃申报。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申报服务,不断提升审核质量和服务质量。


附件:


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同时提交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佐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承诺


申报人员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负责。在管理服务平台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职称证书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公布文件),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聘任文件(或聘书)。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公布文件),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担任会计师职务的聘任文件(或聘书)。


三、行政职务任职文件


申报人员担任行政职务的应提供任职文件。


四、年度考核


提供近3个年度工作任期考核材料。


五、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在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事业(或企业)编制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缴费成功后,在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受理点财政部门。


七、会计专业工作总结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会计专业工作总结(须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会计专业工作总结(须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含从事财会专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描述),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及规模,重点反映体现本人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情况。


八、论文、论著等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上传的论文、论著须包括封面、目录、刊号页、正文,每篇论文(论著)一个文档,采用PDF格式。同时还须同时提交所有上传论文的Word电子文档(用于重复率检测)。


九、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体现本人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以及相关获奖文件(或证书)等。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体现本人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以及相关获奖文件(或证书)等。


上述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经确认相符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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