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3-28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相关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相关法规阅读: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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