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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来源:咸林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09-27

【问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案】


1.营改增前,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和(二)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营改增政策中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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