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师 - 每日一练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不安抗辩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不安抗辩权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5-30

【多选题】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 )。


A、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C、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D、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热点资讯

更多
  • 中华会计网校
  • 会计新手入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