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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收款的增值税问题

来源:中税答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5-11

问题描述


公司销售氯化钾及碳酸锂等货物的现售价是100万,因对方支付的是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销售价双方商定为103万,请问如何开票?


专家回复


购买方付款方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由于不能即时收现,相当于购买方占用了销售方的资金,支付给销售方的资金占用费或者贴现利息,销售方应按照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处理。价外费用开票的商品编码、税目、税率和所售主货物应保持一致,按照所销售主货物的税目、品名和税率,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二级项目可以据实开具资金占用费或者贴现利息。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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