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4-09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公法上的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 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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