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3-21
一、相关政策
二、取得财政性资金时涉税处理注意事项
增值税
取得财政性资金时,判断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企业所得税
1.取得财政性资金时,判断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取得财政性资金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三、案例分析
【例】2021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21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21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销售A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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