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林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08-04
近期,有会员咨询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今天,咱们就一起好好梳理一下。
1.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定义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增值税税目
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
3.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优惠政策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有关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都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都可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时,进项税可以加计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要超过50%!
12月26日19: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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