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5-28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4〕17号 )。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办公厅起草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并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6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以下简称可持续信息)披露,保证可持续信息质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规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本准则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具体准则对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应用指南对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和细化,对有关行业应用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可持续信息。可持续信息,是指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以下简称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指企业就特定可持续主题与其整个价值链中的利益相关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互动而产生的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即企业短期、中期或者长期的现金流量、融资渠道及资本成本)的风险和机遇。可持续影响,是指企业与特定可持续主题相关的活动(包括与之相关的价值链活动,下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实际影响或者可预见的潜在影响、积极影响或者消极影响。
第五条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考虑其价值链,包括与报告主体及其通过直接和间接业务关系形成的上下游价值链活动有关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价值链,是指与企业的业务模式及其所处外部环境相关的互动、资源和关系,包括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从概念到交付、消费直至生命周期结束所使用和依赖的互动、资源和关系。企业在作出合理的努力后仍无法收集到必要的价值链相关信息时,应当利用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如行业平均数或者其他替代变量)估计价值链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主体应当与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保持一致。报告主体为合并主体时,可持续信息披露所涵盖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保持一致。
第七条 可持续信息之间、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企业应当通过索引或者文字解释披露可持续信息之间、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关联。可持续信息之间的关联,包括各个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信息之间的关联,以及特定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有关的各类信息之间的关联。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关联,包括可持续定量信息直接取自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值,或者取自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值的一部分或者合计数。企业编制可持续信息所使用的数据和假设应当考虑所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尽可能与其编制相关财务报表所使用的数据和假设保持一致;若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披露重大差异的信息。以货币计量的可持续信息应当使用与其相关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币种。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的数据收集、验证、分析、利用和报告等系统,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确保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质量。
第二章 披露目标与原则
第九条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可持续信息披露有助于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主要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其他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企业活动影响的群体或者个人,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社区以及企业的业务伙伴和社会伙伴等。
第十条 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在合理预期下,某项可持续信息的省略、错报或者模糊处理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信息具有重要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适用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评估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否对企业带来重要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以及企业活动是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开展重要性评估:
(一)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对于当期财务影响,重要性评估标准应当与财务报表重要性评估标准保持一致。对于预期财务影响,应当以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影响的潜在规模以及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发生的可能性为评估标准。
(二)可持续影响信息。对于实际的消极影响,应当以消极影响的严重程度为评估标准;对于可预见的潜在的消极影响,应当以消极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评估标准。对于消极影响严重程度的评估,应当以消极影响的规模、范围、不可补救性为评估标准。对于实际的积极影响,应当以积极影响的规模和范围为评估标准;对于可预见的潜在的积极影响,应当以积极影响的规模、范围以及发生的可能性为评估标准。
第十二条 为确保重要信息不被模糊处理,企业应当明确区分其披露的重要可持续信息及其他信息,并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可持续信息进行适当汇总和分解。企业不得因提供额外非重要信息而模糊处理重要信息,或者通过汇总不具有共同特征的重要信息而降低信息的可理解性。企业可以对可持续信息按不同维度进行分解。
第十三条 企业在识别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确定价值链范围,编制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以及可持续影响的信息时,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
第三章 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靠性,能够如实反映重要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保证可持续信息完整、中立和准确。信息完整,要求企业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所必需的信息。信息中立,要求企业在可持续信息披露时不带偏见,不低估或者夸大信息,尽可能做到平衡反映积极和消极的方面。信息准确,要求企业采取充分的流程和内部控制以避免重要信息被省略、漏报或者模糊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相关性,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可以与企业不同时期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以及与其他企业特别是同一行业企业或者从事相似经营活动、具有相似业务模式的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验证性,能够通过该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该信息的输入值加以证实。
第十八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理解性,内容清晰明了,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九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及时性,能够及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第四章 披露要素
第二十条 除非其他具体准则另行要求,为满足主要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四个核心要素:
(一)治理,即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二)战略,即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
(三)风险和机遇管理,即企业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
(四)指标和目标,即企业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业绩的指标,以及企业已设定的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及其进展。
第二十一条 在治理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主要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负责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或者个人的信息,包括:
1.该机构或者个人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和其他相关政策如何体现其监督责任;
2.该机构或者个人如何确定其是否具备或者将后续提升适当的技能和胜任能力,以监督企业为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
3.该机构或者个人获悉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率;
4.该机构或者个人在监督企业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虑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5.该机构或者个人如何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并监控这些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业绩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二)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的信息,包括:
1.特定管理层岗位或者部门是否被赋予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职责,如何对该岗位或者部门进行监督;
2.管理层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以及如何将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与企业的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体性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披露单个主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战略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主要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包括:
1.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2.这些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期和预期影响,并说明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中可持续风险和机遇集中的领域,包括特定活动、业务关系、地理区域、设施和资产类型等。
3.这些风险和机遇可合理预期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时间范围(包括短期、中期、长期),以及如何与企业用于战略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关联。短期,是指可持续信息报告期间结束后1 年以内(含1年);中期,一般是指可持续信息报告期间结束后1年至5年(含 5 年);长期,一般是指可持续信息报告期间结束后5年以上。企业因行业特殊性、业务周期、投资期限等原因,导致上述对中期和长期的定义不符合其实际情况从而无法提供有用信息的,应当采用更适合的中期和长期定义,并披露有关如何定义中期和长期及相关理由的信息。
(二)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如何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包括:
1.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如何应对或者计划如何应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2.企业以前报告期间披露的管理计划的进展,包括定量和定性信息;
3.企业如何在战略和决策中考虑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之间的权衡。
(三)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包括下列定量和定性信息:
1.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对企业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识别出的可能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余额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3.基于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战略,企业预计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将如何变化。
(四)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即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有关的不确定性作出调整的能力),包括评估韧性所采用的方法和关键假设、使用的输入值或者参数、时间范围等。企业按照本条规定提供定量信息时,可以披露单个数值或者区间数值。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编制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时,如果管理特定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的财务影响无法单独识别,或者估计这些财务影响所涉及的计量不确定性很可能导致产生的定量信息没有价值,则企业无须提供有关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如果企业不具备提供有关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则企业无须提供这些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如果企业根据前述条件确定其无须提供有关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则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
2.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中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该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影响的行项目、合计项目和总计项目;
3.关于该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其他可持续风险或者机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除非该定量信息没有价值)。
第二十四条 在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主要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包括这些流程是否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以及评估企业的整体风险状况及其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包括:
1.采用的方法和关键假设;
2.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
3.如何评估可持续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
4.是否以及如何考虑可持续风险相较于其他类型风险的优先级;
5.如何监控可持续风险;
6.与上一报告期间相比,是否以及如何改变所使用的流程。
(二)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机遇的流程。
(三)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披露单个主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指标和目标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主要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在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方面的业绩,包括企业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要求披露的指标;
(二)企业用于计量和监控其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指标,以及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业绩的指标,包括与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者其他表明企业具有某一行业的共同特征相关的指标。如果企业设定了一项指标,则应当说明:
1.如何定义指标;
2.指标是绝对值、相对值或者是定性指标;
3.指标是否以及如何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4.计算指标的方法、关键假设、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使用的输入值或者参数;
5.指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三)企业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并说明:
1.用于设定目标和监控目标进展的指标;
2.企业设定的或者被要求实现的特定定量或者定性目标;
3.目标适用的时间范围;
4.计量进展的基准期间;
5.阶段性目标和中期目标(如适用);
6.目标实现情况的业绩及其未来趋势或者变化分析;
7.目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除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未涵盖的重要的可持续影响信息。企业披露的可持续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
第五章 其他披露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期间应当与其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企业一般应当按公历年度披露可持续信息,鼓励企业在中期报告中进行简化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在年度报告期末之后、可持续信息批准报出日之前,企业收到报告期末已经存在情况的信息,应当根据新的信息更新与该情况有关的披露;如果出现有关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的信息,且可合理预期不披露这些信息将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据此作出的决策,则企业应当披露这些信息。
第二十八条 除非具体准则或者应用指南另行要求,企业应当就报告期间披露的所有数值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首次披露时无须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如果定性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报告期间的可持续信息,企业还应当披露与此类信息有关的可比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遵循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中的所有要求披露可持续信息,应当发表明确且无保留的合规声明。本准则豁免企业披露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知识产权或者创新成果信息以及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可持续相关机遇信息。企业采用这些豁免条款不妨碍其发表合规声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续相关机遇信息具有商业敏感性:
(一)该可持续相关机遇信息尚未公开可获取;
(二)可合理预期披露该信息将严重损害企业追求该机遇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三)企业确定其无法以既达到披露要求目标又不严重损害其追求该机遇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可持续信息过程中作出的对所披露信息具有最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应当披露影响可持续信息披露中报告数值的最重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应当识别其披露的具有高度计量不确定性的数值,并披露这些数值计量不确定性的来源以及计量数值时运用的假设、近似值和判断。
第三十一条 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当通过重述前期可比数值的方式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不切实可行,是指如果企业在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执行某项要求,则企业执行该项要求是不切实可行的。前期差错,是指企业在一个或者多个以前报告期间可持续信息披露中的漏报和错报。前期差错源于企业未能使用或者误用前期可持续信息批准报出时可获取的可靠信息,以及在编制这些信息时可合理预期已获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如果企业发现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当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以及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就该前期披露内容进行的更正。如果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当披露导致该状况出现的情况,以及差错已如何更正、从何时起更正。当确定某项差错对所有前期披露的影响不切实可行时,企业应当从可行的最早日期开始更正该差错并重述可比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要求披露的可持续信息作为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采用清晰的结构和语言,可以与财务报表同时对外披露,也可以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日期之前单独披露。企业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本准则所要求的信息可以通过交叉索引的方式从企业发布的其他报告(如相关财务报表)中获取。如果本准则要求的信息是通过交叉索引方式纳入的,则企业应当披露该信息所来源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以下简称可持续信息)披露,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必然选择。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关注,加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在各自领域制定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政策、监管规则或披露要求,部分地区和企业也开展了一定的披露实践,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可持续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关于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多数为自愿行为,且所依据的标准很不统一,不利于鉴证、评级和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发挥可持续信息在投资决策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有关各方强烈呼吁加快制定我国统一可比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2021年以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成立及“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S1)”、“气候相关披露”两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的发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展现中国参与可持续披露准则国际治理负责任大国姿态,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9部门成立跨部门工作专班,立足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实践和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深度参与国际准则制定,促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北京办公室成功设立并投入运营,对国际准则在中国适用性开展评估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制定发布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是促进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好地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推动可持续披露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过程和总体思路
2023年下半年,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国际准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评估,同时开展系列课题研究、交流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本准则》讨论稿。2024年以来,我们在广泛听取理论界、实务界和理事会专家意见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基本准则》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总体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
《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根据前期国际准则的中国适用性评估结论,国际准则多数要求在我国具有适用性。考虑到S1作为一般披露要求,对可持续信息披露仅做原则性规定,不对具体主题做具体要求,因此《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与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体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趋同。
三、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准则体系、报告主体、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为披露目标与原则,共5条,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信息质量要求,共6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为披露要素,共7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五章为其他披露要求,共6条,规定了报告时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框架。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
1.基本准则,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
2.具体准则,针对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环境方面的主题包括气候、污染、水与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等,社会方面的主题包括员工、消费者和终端用户权益保护、社区资源和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乡村振兴、社会贡献等,治理方面的主题包括商业行为等。
3.应用指南,包括行业应用指南和准则应用指南两类。行业应用指南针对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指导特定行业企业识别并披露重要的可持续信息。准则应用指南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细化和提供示例,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此外,为解决企业实施可持续披露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必要时提供准则实施问答,提高可持续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应用。
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鉴于准则体系建设周期较长,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先行制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披露指引、监管制度等,未来逐步调整完善。
(二)关于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与内容的考虑。
《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国国情,从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确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即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不仅要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还要满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在这一目标下,基于重要性原则,既考虑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否对企业造成重要的当期或预期财务影响,又兼顾了企业活动是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可持续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对于重要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引入国际较为通用的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要素”框架,有利于与国际准则衔接。对于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未套用“四要素”框架,而是要求结合基本准则的总体要求,按照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披露,以减少企业披露负担。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效益及可操作性,在识别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确定价值链范围,编制可持续风险或机遇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以及可持续影响的信息等方面,允许企业使用与其能力和资源相匹配的方法即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
(三)关于基本准则施行的考虑。
《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按规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企业。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基本准则》的施行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将采取7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在《基本准则》发布后的初期阶段,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愿执行,待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以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范围、缓释措施、相关条款的适用性、具体衔接规定等作出针对性安排。
原文链接:关于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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