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5-16
近期客户咨询,我们办理贷款时取得银行自制的利息票据,能否在税前扣除呢?如果是委托贷款呢,需要什么样的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一、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
首先,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需要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贷款利息普通发票,不能仅以银行自制的单据列支利息费用。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做为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费用原则上也已按贷款服务交纳过了相关税费,给客户开具利息发票并没有增加金融机构的相关税费,因此我们可以直接和相关的银行联系取得。
在实务中,部分金融机构可能由于业务或其他原因,不会在给企业提供银行自制利息单据时,及时给企业提供相关贷款利息的发票,做为企业,我们可以和金融机构约定,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等做为一个期间进行开具,但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要取得该发票,否则,应做为纳税调增处理,实务中我们部分企业经常会忽略这一点,给后续税务检查或者风险比对都带来很大风险和隐患。
二、委托贷款的利息费用
随着近几年业务的扩展,目前也有部分金融机构同意为企业办理委托贷款,结算利算时,银行出具自制的利息票据,注明为委托贷款利息,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取得何种票据入账才能税前扣除呢?
分析:
委托银行贷款,银行作为受托方,只是受托为别人办事,银行在此笔业务中,一般只收取少量的代理服务手续费等,类似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中介服务,银行并不承担债务风险,也不属于贷款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在该业务中,委托方是债权人,借款的企业为融资债务人,根据委托方的身份不同,取得发票及涉税也各不相同。
(一)委托方为企业:
委托方即债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按6%开具发票并计提销项税,小规模按3%或者1%优惠征收税率开具,同时注意根据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同时需要注意:
1、该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标准,在实务中,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按照国税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等也不得抵扣,由于在委托贷款中,实务中该相关其他支出一般金额巨大,也是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重点关注检查的内容,需要特别重视。
(二)委托方为个人:
委托方为个人,通过委托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贷款,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同样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利息发票,且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在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个人为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也就是我们债务方,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实务中特别需要注意,如果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少扣未扣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企业向个人进行贷款,一定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综上,无论企业是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还是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都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即债权人开具的利息发票,而且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标准进行入账,同时需要注意相关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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