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28
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会协〔2024〕2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管理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会员,我会重新修订了《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批准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广西注协发放印(刻)制的证书和印章。
第三条 经广西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由其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注协领取证书和印章,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姓名、编号与注册会计师印章的姓名、编号必须一致,领取时预留印章以供存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仅限注册会计师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转让和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他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领取证书和印章的需提供不能到场领取证书和印章的证明材料。如需广西注协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人员所需相关费用(交通、食宿等)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承担。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签署业务报告时,所使用的印章必须与在广西注协留存的印章一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因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本人申请等原因,不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由广西注协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印章损坏的,可向广西注协申请补办。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损坏的,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补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及一张一寸免冠照片报广西注协,证书印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携带已损坏的旧证到广西注协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印章损坏的,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补刻注册会计师印章的申请报广西注协,印章刻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携带已损坏的旧章到广西注协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印章遗失的,须在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广西注协申请补办。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的,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补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上报广西注协,证书印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广西注协领取。
(二)注册会计师印章遗失的,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补刻注册会计师印章的申请、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上报广西注协,印章刻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广西注协领取。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由广西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转所转会专用章”。注册会计师由外省转入我区的,完成转所手续后,按照本办法提交印章刻制申请,印章刻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原印章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由注册会计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自行根据系统操作提示打印二维码,并粘贴到证书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办理相关业务的,参照第五条办理。
第十三条 伪造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广西注协将对其进行行业惩戒,并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会协〔2011〕100号)同时废止。
12月26日19: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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