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07
厦门税务理了五个印花税的常见误区,财务朋友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纠正:并非所有合同都需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即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因此,签订后取消执行的买卖合同等未履行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
纠正:
合同上没有金额的应税凭证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
纠正:
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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