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1-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2月26日19:30-21:00
12月11日19:30-21:00
12月05日19:3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