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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等文件征意见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19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意见的函》。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代理记账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办公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请2023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以下为两个文件全文: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财政部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强化“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推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细化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处罚标准。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代理记账机构要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依法依规执业水平。


(二)制定实施统一的执业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聚焦代理记账业务,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规范性文件。地方财政部门指导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执业规范的执行,督促和引导机构规范执业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将执业规范作为衡量机构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可遵循的标准。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立健全具体实施办法。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一线管理”作用,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强化政策衔接和督促落实,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细化行业管理流程,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扎实做好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财政部建设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实现分析预警功能,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统筹兼顾,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高效的监管措施,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聚焦“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业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严格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要求。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反面警示,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年度备案、变更登记等工作,加强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核查。


(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协会备案管理,鼓励推动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会员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作为财政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行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工作,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方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会员机构提升执业质量。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行业分析工作,加强行业协会间业务交流。


(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把诚信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财政部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掌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和信用情况,研究制定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和标准,并组织推动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将信用监管作为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方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信用核查、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四、促进产业化发展


(七)提高数字化服务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基于代理记账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打造涵盖财税咨询、工商登记、金融服务等业务在内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打破数据壁垒与流程割裂,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免申即享”等政策直达快享机制落实。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选用或打造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对机构业务开展、合同管理、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发挥会计信息化在关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内管理和对外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转型。


(八)做好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代理记账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历程中的专业支持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数据增信,服务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引导和鼓励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引入代理记账服务,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记账服务,提高会计管理能力与水平。


(九)注重转型升级。代理记账机构要注重业务拓展与转型升级。要在做好代理记账业务的前提下,大力拓展财税相关业务的广度与深度,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创新商业模式。要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不断提高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树立战略思维、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支持企业战略制定、风险管控、经营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成为中小微企业的“智囊团”。中小代理记账机构要积极对标行业头部机构,持续提升发展效能和服务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立足全国加强对代理记账工作的统筹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十一)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间的协同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强化监管资源整合,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与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大代理记账行业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行业发展信心与社会形象。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指,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指,在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工作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基本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应当遵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


五条【基本内容】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第六条【评估业务风险】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查询工商和税务相关政务网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合同。


第八条【合同内容】代理记账业务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及其他预期目标;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交接事宜;必要时可增加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


(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业务的收费;


(五)业务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签约时间。


第九条【合同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业务合同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条【基本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工作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第十二条【考虑因素】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七)工作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计划内容】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业务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合理分工。


(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确定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业务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作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事项。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无需包含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等内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计划审批】工作计划应附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项目业务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一般还应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审核事项】工作计划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二)工作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


第十六条【计划调整】代理记账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在必要时对工作计划作出更新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四章 资料交接


第十七条【基本内容】资料交接指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日常开展工作、终止委托关系及会计年度终了后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根据约定进行的会计资料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时,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后进行资料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并由交接双方的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资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初次接受委托的特殊要求】初次接受委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四)需要移交的相关系统、平台的登录方式以及对应的账号、口令等,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专业判断,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确保账实核对一致。


第二十二条【日常交接要求】工作人员应按照约定,至少每月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


第二十三条【日常交接手续】日常交接时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会计年度终了,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委托人。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凭证、账簿、财报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要求】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对于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岗位设置】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设立业务岗位,至少设立项目经办、项目负责、投诉受理、质量控制等岗位。同一项目的项目经办、项目负责和投诉受理中任意两个岗位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九条【工作委派】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会计工作年限和执业经历等,将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条【复核制度】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复核制度,要求各级复核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复核人员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项目业务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和负有复核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业务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质量控制负责人等复核人员实施。通过对项目经办人员具体工作的及时复核,确保:


(一)代理记账工作按照工作计划进行;


(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被适当记录;


(三)预期目标可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并顺利交接。


第三十二条【外部沟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委托人的沟通机制。初次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有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代理记账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应当归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


(二)会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工作流程;


(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内部沟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内部各部门、各不兼容岗位间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投诉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受理人应对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过程和结果。投诉受理人不应是负责该投诉客户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六条【工作交接】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与指定接管人员按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不得出现自我监交的情形。一般项目经办、项目负责、投诉受理等岗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质量控制负责人监交;质量控制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监交。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能力要求】代理记账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其中,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会计工作年限以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五)其他执业要求。


第三十八条【独立性】工作人员开展代理记账工作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一)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二)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对委托人违反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工作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且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第四十条【培养培训】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督促工作人员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障工作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支持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才培养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轮岗制度】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轮岗制度,避免工作人员因长期与委托人接触而影响独立性。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


四十二条【档案整理与保存】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工作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同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档案使用】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使用制度。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等应当经过授权和审批,履行登记手续。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会计档案交由其他单位及人员使用。


第四十四条【档案移交准备工作】会计年度终了,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和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档案移交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由交接13双方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或转换为通用格式后移交。


第四十六条【受托保管】受托继续保管会计档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范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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