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27
免抵退税和免退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政策,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计算方式。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政策来享受税收优惠。
【适用主体】
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计算公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计税依据】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3.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详情:
【出口退税申报属期填写】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填写
【适用主体】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
【计算公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计税依据】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详情:
【出口退税申报属期填写】
按照申报当期填写(跨年度申报除外)
12月26日19:30-21:00
12月11日19:30-21:00
12月05日19:30-21:00